60.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所定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本條提起之訴,得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B)本訴訟因撤回而繫屬消滅者,依本條提起之訴亦視同撤回
(C)依本條提起之訴應以本訴訟兩造之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
(D)法院認為依本條提起之訴訟不備其所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應將其作為獨立之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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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61), C(61), D(99), E(0) #372540
統計: A(40), B(361), C(61), D(99), E(0) #372540
詳解 (共 4 筆)
#2917823
(B) 83台抗148
主參加訴訟,只需起訴時本訴訟尚在繫屬中即可,其後本訴訟如因撤回而繫屬消滅者,並不影響已提起之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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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33
| 第 54 條 |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 ,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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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883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A)依本條提起之訴,得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C)依本條提起之訴應以本訴訟兩造之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
(D)法院認為依本條提起之訴訟不備其所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應將其作為獨立之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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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771
B. 應改為主訴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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