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下列何種情況發生時,美美可向教育局重新申請步行輔具?
(A)家長與使用者認定原輔具已不符合其現有需求。
(B)原輔具未逾年限,但經教師拍照舉證已長期閒置未使用。
(C)輔具未達年限但證明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致無法使用。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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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1), C(656), D(936), E(0) #1814656

詳解 (共 5 筆)

#2964613

(A)家長與使用者認定原輔具已不符合其現有需求。→由專業人員(例如:職能治療師)認定

B)原輔具未逾年限,但經教師拍照舉證已長期閒置未使用。→可要求將輔具歸還學校。

C)輔具未達年限但證明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致無法使用。→可向教育局重新申請步行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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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073

同一項目之教育輔具於使用年限內,每一學生以核給一次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n者,原教育輔具應歸還財產管理單位,該項目得重新申請:n

(一)證明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致無法使用。n

(二)因學生學習或成長等因素致原教育輔具已不符其現有需求,且嚴重影響學習-->A 不是以家長或使用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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