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屬未表明訴訟標的,起訴不合法 ②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被告部分僅載明為「偷其電視之人」,未具體載明姓名,屬未合法表明當事人,其訴不合法 ③原告提起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依其原因事實所載,對被告有近新臺幣500萬元之損害賠償權利,就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表明請求被告至少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並未違背起訴程式 ④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提起訴訟,未於起訴狀內記載定管轄所必要之事項,違背起訴程式,其訴不合法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③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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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80), C(288), D(34), E(0) #370872
統計: A(99), B(80), C(288), D(34), E(0) #370872
詳解 (共 3 筆)
#564827
①§428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④§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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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357
民訴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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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法院管轄的部分,只是「宜」記載事項,未記載並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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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95
④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提起訴訟,未於起訴狀內記載定管轄所必要之事項,違背起訴程式,其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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