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資料應保存五年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B)內部稽核工作底稿
(C)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報告
(D)內部稽核報告
統計: A(767), B(281), C(156), D(48), E(0) #3053412
詳解 (共 2 筆)
第 13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2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六、資通安全檢查。
七、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3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4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5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6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7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8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 22 條
1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2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