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十五人 
(B)二十人 
(C)二十五人 
(D)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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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0), C(16), D(110), E(0) #483193

詳解 (共 3 筆)

#1394813
原題目:
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十五人 (B)二十人 (C)二十五人 (D)三十人

應修改成: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十五人 (B)二十人 (C)二十五人 (D)三十人
答案:D

↓↓↓參考資料↓↓↓
民國103年6月18日廢止「幼稚教育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5879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18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542&KeyWordHL=%E5%B9%BC%E5%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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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257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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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858
原本題目:62 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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