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
地方哪些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A)設備及業務費
(B)設備及人事費
(C)人事及業務費
(D)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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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324), C(508), D(16), E(0) #48058
統計: A(149), B(324), C(508), D(16), E(0) #48058
詳解 (共 3 筆)
#144939
特教法第九條:
第九條(特教預算之編列)
考這麼細好無奈。
第九條(特教預算之編列)
|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
|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
|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考這麼細好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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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65
桃縣95年就考了98年的未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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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851
人事費及業務經費的規定在86/4/22的修法就出現了
當時是第30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當時是第30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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