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 地方哪些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A)設備及業務費
(B)設備及人事費
(C)人事及業務費
(D)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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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324), C(508), D(16), E(0) #48058

詳解 (共 3 筆)

#144939
特教法第九條:
第九條(特教預算之編列)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考這麼細好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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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65
桃縣95年就考了98年的未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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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851
人事費及業務經費的規定在86/4/22的修法就出現了

當時是第30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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