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以下何者所受憲法上禁止兼職要求的規定最為嚴格?
(A)監察委員
(B)立法委員
(C)考試委員
(D)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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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4), B(475), C(68), D(12), E(1) #132589
統計: A(844), B(475), C(68), D(12), E(1) #132589
詳解 (共 5 筆)
#209458
因為憲法103條 明文規定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業務指的是私人業務,例如自行開店營業等
而憲法75條 只明文規定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只說不能兼任公職,並沒有說他不能執行業務,所以客觀來看,監委的要求較為嚴格
而憲法75條 只明文規定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只說不能兼任公職,並沒有說他不能執行業務,所以客觀來看,監委的要求較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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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32
就想說監委隸屬於嚴格審查之審計部下,就會比較好記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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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31
為什麼不是立法委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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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44
喔~是這樣啊!?但是立法委員就不需要被嚴格審視嗎?國會議員耶><而監察院不是已經變成準司法機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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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468
多做阿摩
多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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