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是屬於:
(A)旁系血親
(B)姻親
(C)擬制血親
(D)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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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4), C(5161), D(142), E(0) #139640

詳解 (共 3 筆)

#115543
擬制血親又等於法定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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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94
擬制血親,又稱准血親關係,是指相互之間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創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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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9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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