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下列有關立法院之描述,原為憲法本文所未規定,而為增修條文所增入者?
(A)向行政院院長行使質詢權
(B)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擬定憲法修正案
(D)追認總統所發佈之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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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290), C(720), D(287), E(0) #133148

詳解 (共 4 筆)

#128895
第三條(行政院)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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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646
A)57
C)174
D)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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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91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不信任案規定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停止適用的法條,要記得註明,不要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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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92
更正:不信任案規定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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