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人民對於國家政治措施或其本身權益,向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其願望或意見,希求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稱之為:
(A)請願權
(B)訴願權
(C)訴訟權
(D)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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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7), B(348), C(41), D(4), E(0) #131872

詳解 (共 6 筆)

#754634
向行政機關許願望就是請願。
訴願則是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不當行政處分,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時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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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922
請願權,是指人民對某種事項,可以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的權利。
 
訴願權,是指人民因為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致使其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原處分官署的上級機關,或者是請求制作原處分的官署本身,對原來的處分加以審查,並且依審查結果作一定的決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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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543
請願權、訴願分別規定於請願法與訴願法中:
 
請願法 第2條(得請願之事項及受理機關)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訴願法第1條(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2條(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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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18
國家請您聽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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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517
請問請願、訴願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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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070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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