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下列何者須因縣(市)長之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而隨同離職?
(A)副縣(市)長
(B)主任秘書
(C)非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
(D)政風及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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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6), B(505), C(417), D(116), E(0) #134196
統計: A(1686), B(505), C(417), D(116), E(0) #134196
詳解 (共 6 筆)
#172304
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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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21
副縣市長是縣市長任命的
只要是任命的都是政務官,要共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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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623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2項但書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以機要人員進用。
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
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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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20
主秘好像中央的是政務官
地方的是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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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52
主任秘書 全是政務官嗎?還是事務官
我都混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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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37
是聯名競選的緣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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