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所製作之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何時交付各監察人査閱?
(A)彙總後每一季交付一次
(B)於召開董事會之前
(C)於每年年底之前
(D)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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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7), C(37), D(860), E(0) #2941770
統計: A(145), B(37), C(37), D(860), E(0) #2941770
詳解 (共 1 筆)
#7096641
第 15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3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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