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假設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時,225 名立法委員中有210 人出席,試問至少要多少人之支持,立法院才能維持原決議?
(A)150 人
(B)140 人
(C)113 人
(D)105 人
統計: A(65), B(184), C(1268), D(807), E(1) #133308
詳解 (共 9 筆)
225÷2=112.5≒113
行政院覆議-立法院全體1/2通過維持原決議。
則地方行政機關之覆議為地方之法機關出席議員之3/2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 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 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
,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 並 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73+3+3+3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