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資源班教師除對學生直接教學外,亦應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的各項入班協助或訓練,並計入授課節數每週 2 節。下列哪些項目屬於入班協助或訓練的範疇? 甲:與普教教師協同教學 乙:訓練助理人員如何協助學生 丙:訓練學生使用科技輔具-打字練習 丁:與導師共同家庭訪視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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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437), C(101), D(113), E(0) #132548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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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班教師授課之節數、服務人次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及導師每人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國民小學十 九節、國民中學十六節,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因排 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 如跨教育階段授課,其授課節數以該教師總授課分鐘數 除以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節分鐘數換算。 
 (二)每名教師每星期最低直接教學節數,國民小學十七節、 國民中學十四節;最低服務人次六十人次。 
(三)每名教師應依學生需要,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之各項入班 協助或訓練,每星期以二節計,並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 計算。
 (四)前二款之節數,得依各教師專長調整,報本局同意後實 施。
 (五)每名教師每節直接教學以服務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 每節教學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應提特推會審議;如因教 學活動性質或學生人數等因素,得與其他專長教師協同 教學,其服務人次,以該節之學生數除以教師數換算。 
(六)每星期直接教學總服務人次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 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減授課之節數,應由全校 總授課節數對等補足。 (八)因授課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相互支援授課時,以不超過 該資源班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主管應依前項各款確實查核資源班教師授課時數與服 務人次。 第一項第三款之協助或訓練事項,包括學習情形之觀察評 估與討論、教師諮詢、協同或示範教學、協助突發事件處理、 班級宣導、參與相關專業服務、行為介入方案實施示範、學生助理人員訓練、家庭訪視,以及科技輔具使用訓練、評量調整 方式練習、獨立學習指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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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資源班教師應依學生個別需要,與普通班教師充分合作,提供直接教學或協助學生參與及適應普通班之學習,其方式包括小組教學、個別指導、獨立學習指導、入班合作或協同教學、教師諮詢等,並運用多媒體、科技及輔具等設備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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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學生助理人員訓練也是唷>口&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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