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立法委員係為:
(A)僑選立法委員與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B)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與邊疆民族立法委員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僑選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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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62), C(61), D(4637), E(0) #132910
統計: A(254), B(62), C(61), D(4637), E(0) #132910
詳解 (共 3 筆)
#793742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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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171
橋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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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290
僑居國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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