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的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的幾分之幾以上?
(A)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學校可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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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6), C(382), D(13), E(0) #2028324

詳解 (共 1 筆)

#4882054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第 9 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

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
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
之平時考核時,應有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
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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