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所指之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保障,不包括下列何者?
(A)直接審理
(B)言詞辯論
(C)職權探知
(D)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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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149), C(2603), D(275), E(1) #133151
統計: A(260), B(149), C(2603), D(275), E(1) #133151
詳解 (共 5 筆)
#384005
釋字第 396 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
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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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679
職權探知主義 是指法院不限於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的範圍,依職權主動收集事實和調取證據。
不負責任解說: 類似職權調查主義,因該用於刑事訴訟之類的,法官主動探知真相。民事好像是兩造相互進行,而法官是立於第三者角度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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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523
請問職權探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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