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強調國家對特定人享有特別權力的概念,用以涵蓋公務員關係、軍人關係、學生與學校關係,以及人犯與監獄關係等,稱之為:
(A)運用權力關係
(B)特別權力關係
(C)概念權力關係
(D)一般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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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94), C(33), D(38), E(0) #192161
統計: A(21), B(1694), C(33), D(38), E(0) #192161
詳解 (共 2 筆)
#1518434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二、義務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無確定分量,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都應服從。
三、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四、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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