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甲對乙取得第二審勝訴確定之給付判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乙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合法的再審之訴後,試問下列何選項之敘述,最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A)乙提出再審之起訴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B)乙取得再審法院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勝訴判決後,即使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C)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得聲明再審法院於判決乙勝訴而將原確定判決廢棄時,併命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D)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必須俟再審勝訴確定後,始得另訴請求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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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9), C(280), D(65), E(0) #370878
統計: A(33), B(29), C(280), D(65), E(0) #370878
詳解 (共 3 筆)
#3705945
18 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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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391
第 505-1 條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第 395 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
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
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
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
判決適用之。
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
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
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
判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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