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A 國人甲經常居住於臺灣,其妻乙及子丙均為 A 國籍,並定居於 A 國。甲與我國籍女友丁在臺北市
同居,並生有一非婚生女戊,戊有我國國籍;甲在臺北市對戊為認領,並持續提供其扶養費。下列
關於其各該法律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如依認領時 A 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B)如依認領時我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C)該認領的效力,依 A 國法
(D)該認領的效力,依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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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64), D(72), E(0) #688252
統計: A(9), B(16), C(64), D(72), E(0) #688252
詳解 (共 2 筆)
#1427457
(A)如依認領時 A 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對,依53條1項規定
(B)如依認領時我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對,依53條1項規定,其實認領跟結婚一樣,為了避免身分關係久懸不決的危險狀態,涉民法都是盡量讓其成立(婚姻成立依當事人本國法,但其一有效則為有效)
(C)該認領的效力,依 A 國法 →對,依53條3項規定
(D)該認領的效力,依我國法 →錯,也許有人認為依53條第3項,但非婚生認領的只有爸爸,母親沒有認領可能(自己的肚子生出來,還要確認嗎?)
| 第 53 條 |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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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83
* 認領方式: 依認領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其認領成立
* 認領效力: 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被認領人為胎兒時, 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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