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有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B)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
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C)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辦理
(D)實驗教育計畫結束一年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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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4), B(858), C(418), D(2796), E(0) #2371177
統計: A(804), B(858), C(418), D(2796), E(0) #2371177
詳解 (共 5 筆)
#5339247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7.01.31
第1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
第3條: 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A)
第5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C)
第7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B)
第11條: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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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824
6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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