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根據「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民 105)」之內容,何者正確?
(A)資源班服務對象僅限於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B)資源班教師可因「學生應轉安置特教班」為由拒絕服務。
(C)特殊需求領域之學習,應融入原班學習或其他學習領域中實施。
(D)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以紙筆測驗為主,不包含檔案評量或觀察、晤談等替代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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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33), C(1415), D(26), E(0) #1814663

詳解 (共 2 筆)

#2964975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0204日修正)

三條

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對象:→(A) 錯誤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第四條

資源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B)錯誤

第十八條

資源班之排課原則如下:

(一)應配合普通班教學進度及協助學生跟上原班學習,以外加時段為之。

(二)無法跟上進度之領域,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

(三)除經鑑輔會決議外,學生於普通班學習節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同意並報鑑輔會核備後為之。

(四)國小低年級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優先以外加時段為之。

(五)特殊需求領域之學習,應融入學生原班學習或其他學習領域中實施必要時,得經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定後,於資源班以單一領域教學。→(C)正確

第二十條

學生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優先採調整評量方式或成績計算比率等方式為之,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參照同年級一般學生辦理。

(二)成績評量除含普通班之表現外,應納入資源班教師之評量結果。

(三)成績評量重點應包括領域學習內容及態度,兼顧定期及平時評量,以教師自編紙筆測驗、實作評量或檔案評量等評量方式為之。→(D)錯誤

(四)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採前款方式評量者,得依教學目標,以資源班教師自編測驗、觀察、操作、晤談或其他適當之替代評量方式執行。

(五)資源班評量結果納入學期總成績時,得視需要於成績登錄時加註說明。

學校特推會得參酌前項原則,訂定校內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規定。

參考資料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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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班之排課原則如下: (一)配合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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