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 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 我國法院聲請依我國法對甲男為死亡之宣告?
(A)可以,此屬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B)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
(C)可以,因配偶乙為中華民國國民
(D)不可以,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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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455), C(221), D(87), E(0) #2429655

詳解 (共 5 筆)

#5467547
千言萬語,不如法條一句。

第 11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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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643
死亡宣告的效力為結束受宣告人以住所地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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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949
§111.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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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7361

(B)依據涉外民事適用法第11條第一項

(C)依據涉民法第11條第2項,本案配偶雖為本國人然其在本國並無住居所,故不得於本國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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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427
(A)不可以,此屬應依A國法律而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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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4995
未解鎖
考點: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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