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何種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律師甲曾任法官、庭長與檢察官等工作,其在事務所之招牌上標示具有豐富司法實務經驗
(B)律師乙為推展業務,在個人部落格上傳存證信函範本,無償供網民存取參考,並在部落格上載明「如有問題,歡迎來電與律師乙討論。電話: 09xxxxxxxx」
(C)律師丙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推展業務
(D)律師丁為臺中地方法院登錄之執業律師,其事務所新開幕時,則以該事務所之名義,致函臺中地區之工商團體,表示「本事務所設有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各界法律諮詢。本事務所謹訂於民國99年3月31日早上11時舉辦開幕茶會,敬邀您蒞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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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9), C(287), D(16), E(0) #339329

詳解 (共 2 筆)

#769595
雖然沒讀過 不過一看就覺得C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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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074

(C)律師丙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推展業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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