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乙於民國(下同)84 年間向甲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借期 1 年,丙為保證人。其後乙不清償,甲訴請乙清償,
90 年 9 月 5 日甲獲確定之勝訴判決。甲於 104 年 6 月 14 日方請求丙代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丙起訴,故其對丙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
(B)判決確定後重新起算之 5 年消滅時效已經完成
(C)甲向乙為中斷時效之作為,對丙亦發生效力
(D)丙不得主張時效抗辯,因為保證契約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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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36), C(867), D(67), E(0) #842806
統計: A(68), B(236), C(867), D(67), E(0) #842806
詳解 (共 5 筆)
#1174884
名 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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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906
第747條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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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753
請問(A),(B),(D) 要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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