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之副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口在 150 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 2 人
(B)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置副縣長 3 人
(C)人口在 100 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 1 人
(D)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得增置副縣長 1 人
統計: A(106), B(136), C(75), D(417), E(0) #2909410
詳解 (共 7 筆)
地方制度法-縣市政府組織
第56條
人口在125萬以上之縣市,得增設副縣市長1人。
第4條規定
縣市人口達200萬以上,準用直轄市規定。
第55條
直轄市置副市長2人。
人口在250萬以上,得增置副市長1人。
---->人口在250萬以上,可有3位副市長,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B)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置副縣長 3 人
→直轄市的副市長不一定都是三人,人口有超過250萬,才會是3人(原本2人,超過250萬+1)。因此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的話,也要人口滿250萬,副縣長才會是3人。
(D)參照地方制度法§4Ⅱ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34 議會及代表會開會日數
§54 議會之組織自治條例擬定
§55 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62 地方自治政府之組織自治條例擬定
§66 國稅等之分配
§67 收入支出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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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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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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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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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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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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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這是爛題目 還是好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