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B)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C)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D)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統計: A(68), B(87), C(547), D(191), E(0) #2573282
詳解 (共 6 筆)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二、以前款以外(排除申請回復國籍、本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B)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D)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A)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選項(A)(B)(D)屬於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之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選項(C)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係屬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文件,由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提出。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
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C)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A)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題目並無特別要求.所以依這個)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B)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D)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A)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
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