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藥師執業,下列事項何者正確?
(A)某藥師於某年2月1日自臺北榮總離職,同年6月1日至高雄榮總就職,該藥師應向高雄市政 府辦理變更執業處所登記
(B)某藥師於臺北榮總工作時已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後調職於高雄榮總工作,無需再加入高 雄市藥師公會
(C)臺北榮總與高雄榮總同屬輔導會所屬醫院,兩者間藥師調動,無需辦理執業變更登記
(D)某藥師於高雄榮總執業期間死亡,由高雄市政府註銷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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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3), B(15), C(13), D(4910), E(0) #1155291

詳解 (共 5 筆)

#3162109

(A)
先: 先向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申請備查
再:向高雄市政府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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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21
第 10 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發執業執照之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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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263

依藥師法第十條:藥師停業或歇業(離職)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http://www.kpa.org.tw/GoodsDescr.asp?category_id=57&parent_id=0&prod_id=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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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741
A向高雄市政府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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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140

<補充>

撤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將其既有之權益,基於行政機關之處分予以剝奪
註銷:指發照機關將已登記有案之證照等,予以塗銷,使失效力之謂。註銷並非對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人所加之處罰手段,而係對未完成行政程序之處置。

<舉例>

藥師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而被撤銷藥師證書

藥物許可證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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