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雷特症(Rett Syndrome)兒童在出生時
(A)身心發展正常
(B)有明顯的小頭
(C)嚴重智障
(D)發育不良的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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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5), B(284), C(205), D(39), E(0) #22081
統計: A(2295), B(284), C(205), D(39), E(0) #22081
詳解 (共 2 筆)
#85089
根據DSM-Ⅳ對雷特氏症後群的診斷標準如下(引自楊宗仁譯):
A.下列三項均成立:
(1)產前及生產前後的發育顯然正常。
(2)出生之後前五個月期間的精神、運動性發展顯然正常。
(3)出生時的頭圍正常。
B. 在正常發展時期之後,所有下列各項皆開始發生:
(1)年齡在5到48個月之間,頭部生長的速度減緩。
(2)年齡在5到30個月之間,失去原先已學會目的取向的手部技巧,
之後並發展出刻板的手部運動(如手絞扭或洗手)。
(3) 在病程早期即失去對社會接觸的興趣(雖然之後仍可發展出社會互動)。
(4)出現協調不良的步法或軀幹運動。
(5)表達性及接受性的語言發展嚴重損害,並有嚴重的精神性遲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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