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一年後,要保人申請復效,則保險公司可在幾日內要求要保
人提供可保性證明?在收到可保性證明後,保險公司須在幾日內做出是否同意
復效之決定,逾期在法律上即視為恢復保險效力?
(A) 5 日,10 日
(B) 10 日,15 日
(C) 10 日,10 日
(D) 5 日,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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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3), C(3), D(440), E(0) #3153693
統計: A(52), B(43), C(3), D(440), E(0) #3153693
詳解 (共 2 筆)
#5963145
保險法 第116條 第三項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法 第116條 第四項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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