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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88964 |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88964

年份:109年

科目: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7. 甲允許其18歲之子乙於夜市租借場所販賣手工精品。某日,乙與丙商談一批手工精品之價格及進 貨事宜等時,丙預先與第三人丁共謀,由丁在旁敲邊鼓,慫恿乙應儘速與丙締約。乙禁不起丁之 吹噓,乃與丙締約,惟乙取得締約之精品後,發覺該批貨品品質低劣全無價值,始知遭騙。就此 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詐欺乙之行為係由丁所為,與丙無涉,乙不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B)因詐欺係由丙與丁聯手所為,乙得撤銷其與丙締約之意思表示
(C)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丙締結之契約未經甲同意,自始無效
(D)乙就販賣精品之營業,有行為能力,但其受丙、丁聯手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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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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