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 甲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全部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就其敗訴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第二審程序聲明撤回上訴,若乙不同意,就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B)乙就其敗訴全部曾提起上訴並經撤回後,見甲提起上訴,始在程序進行中,再提附帶上訴,則其上 訴權已因撤回上訴而消滅,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C)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始在第二審程序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非不合法,惟若甲之上訴經第二審法院 以不合法為由而駁回者,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
(D)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撤回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為駁回甲上訴之判決,甲不服上訴,第三審 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乙在第二審更審程序,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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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69), C(99), D(66), E(0) #328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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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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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097
  •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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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補充 113台抗232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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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064
湊滿40字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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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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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1.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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