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其後續程序為何?
(A)發還債務人
(B)進入強制管理程序
(C)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D)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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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8), C(1019), D(246), E(0) #1575272

詳解 (共 2 筆)

#2499162
不動產則最多可拍賣四次,即第一次拍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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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406
特別拍賣程序: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法院應進行「特別拍賣」程序,即民事執行處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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