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如何登記競選?
(A)分別登記
(B)聯名登記
(C)掛號登記
(D)簽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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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8748), C(17), D(68), E(0) #131801

詳解 (共 1 筆)

#121759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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