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有「緊急命令」之規定,其相同者為何?
(A)均須在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B)均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C)均須依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
(D)均須依緊急命令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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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83), C(12), D(13), E(0) #133314

詳解 (共 1 筆)

#118998

第 43 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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