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下列何者違反規定?
(A)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B)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C)依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D)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總資產 10%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 2 日內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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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4), C(87), D(326), E(0) #1610348

詳解 (共 1 筆)

#2761922
不是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而是取得或處分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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