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3 號解釋,依緊急命令明文所定意旨,而供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制定之行政命令,是否有必要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A)是,雖因事起倉促,故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依行政命令加以規範,但仍應送立法院審議,以符憲政秩序
(B)是,因依憲法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行政命令若不送立法院審議,則緊急命令失效
(C)否,為求迅速應變,依緊急命令所發佈規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命令,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以爭取效率
(D)否,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立法院所能審議,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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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9), B(249), C(294), D(209), E(0) #134044

詳解 (共 5 筆)

#472333

 

釋字第 543 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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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474

B錯的原因在於尚非未送立法院即失效

見釋字543理由書最末段:「緊急命令發布後,執行命令之行政機關得否為補充規定,又此項規定應否送請立法機關審查,於本解釋公布前,現行法制規範未臻明確,是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前揭緊急命令,行政院就此訂定之執行要點,應遵循之程序,與上開意旨,雖有未合,尚不生違憲問題」以及前揭字句:「行政院依緊急命令發布之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乃屬當然。」

依該文意解釋,緊急命令本身不因未送立法院審議即失效,緊急命令本身具有取代法律的特殊性、法源依據源自於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命令有所不同,立法院本身僅具追認,而非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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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267

緊急命令是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10日內再交給立法院追認

如果想要再補充內容,就必須立法院先追認,再發布了。

所以(B)是錯在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行政命令沒送立法院,那補充的命令不生效力,而不是整個緊急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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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33
(B) 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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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7848
Sunyer Kang  "尚非未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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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4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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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No.543》: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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