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政府方面應如何?
(A)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C)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D)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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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972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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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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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321
增修條文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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