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為不起訴處分者
(C)被告死亡者
(D)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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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9), C(16), D(115), E(0) #788294

詳解 (共 6 筆)

#1129991

背時容易搞混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法官應為不受理。

刑訴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檢官偵查終結後為處分。無新證又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訴§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官 ) 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同法院為免訴判決)。

  二、時效已完成者。  (同法院為免訴判決)。

  三、曾經大赦者。  (同法院為免訴判決)。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同法院為免訴判決)。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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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92

299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就是巳經有確定判決了;應為免訴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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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518

免刑跟免訴不一樣不是嗎?

免刑 ~~~仍是有罪判決。
免訴~~~是在程序上。

299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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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62
免刑~~例如: 政治犯,  總統特赦。 政治犯有罪,但因特赦,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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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23
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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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019
免刑跟免訴不一樣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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