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保險人因當事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其解除權之行使期限為何?
(A)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十日內
(B)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
(C)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二個月內
(D)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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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2), B(10819), C(586), D(430), E(1) #173107
統計: A(742), B(10819), C(586), D(430), E(1) #173107
詳解 (共 3 筆)
#12885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十六條 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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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44
保險人因當事人或要保人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滿兩年後才知道,即使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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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48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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