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以下何者有誤?
(A)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B)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交易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C)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月應評估一次
(D)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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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90), C(826), D(172), E(0) #2941779
統計: A(40), B(90), C(826), D(172), E(0) #2941779
詳解 (共 5 筆)
#6013226
每月評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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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643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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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6754
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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