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依照會議規則,開會中,有人提案後,應經何種程序,才開始討論,然後表決?
(A)臨時動議
(B)附議
(C)秩序問題
(D)主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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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4180), C(75), D(127), E(1) #139651

詳解 (共 3 筆)

#220024

〔法規名稱〕會議規範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0四四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三十四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
    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左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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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23
動議之程序如下:
33.1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33.2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33.3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33.4附議 (以口呼附議為之。)
33.5主競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我覺得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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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51
動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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