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依照會議規則,開會中,有人提案後,應經何種程序,才開始討論,然後表決?
(A)臨時動議
(B)附議
(C)秩序問題
(D)主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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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4180), C(75), D(127), E(1) #139651
統計: A(528), B(4180), C(75), D(127), E(1) #139651
詳解 (共 3 筆)
#220024
〔法規名稱〕會議規範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0四四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 〔法規內容〕 |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
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左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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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23
動議之程序如下:
33.1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33.2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33.3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33.4附議 (以口呼附議為之。)
33.5主競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33.1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33.2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33.3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33.4附議 (以口呼附議為之。)
33.5主競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我覺得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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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51
動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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