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B)第三人以甲夫、乙妻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乙得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
(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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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24), C(72), D(57), E(0) #370885

詳解 (共 5 筆)

#635211

(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訴訟
代理人

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
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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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第41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C)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訴訟
代理人

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D)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
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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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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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412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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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87

感恩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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