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對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規定為:
(A) 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一次給予三個月用藥量
(B) 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一次給予三十日用藥量
(C) 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一次給予三十日用藥量
(D) 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一次給予十四日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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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4), C(8), D(0), E(0) #672814

詳解 (共 1 筆)

#5565948
題目是舊法條已廢止,目前最新的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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