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上市上櫃公司符合下列何項條件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 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册進行檢査?
(A)繼續1年以上之股東
(B)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
(C)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股份之股東
(D)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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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4), C(111), D(905), E(0) #294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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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841
證交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主管機關之檢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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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6771

38-1 條(主管機關之檢查)

1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2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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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38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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