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當選之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為:
(A)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B)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C)應至少三分之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關係
(D)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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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733), C(45), D(29), E(0) #2941784
統計: A(372), B(733), C(45), D(29), E(0) #2941784
詳解 (共 3 筆)
#6504067
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 條 之3 第4 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 席不得具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公司法第222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紀人或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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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6820
第43條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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