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有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購買土地之案件,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B)未徵提徵信資料中認定之其他實際負責(經營)人為連帶保證人
(C)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者
(D)授信對象停止營業者,未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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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161), C(142), D(299), E(0) #1575279
統計: A(842), B(161), C(142), D(299), E(0) #1575279
詳解 (共 2 筆)
#5629568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準則
購買土地之案件,有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符合代位清償規定
五、購置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之授信案件,授信單位未依一般程序設定
第一順位抵押權或動產抵押權,亦未將無法設定或無設定實益之情形通知本基金者。
但機器設備之授信期間未超過兩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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