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情況,直轄市長依法由副市長代理?
(A)直轄市長辭職
(B)直轄市長去職
(C)直轄市長死亡
(D)直轄市長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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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 C(63), D(653), E(0) #2909411
統計: A(12), B(15), C(63), D(653), E(0) #2909411
詳解 (共 6 筆)
#5477102
完整解題應該要先從地制法§55看起,地制法第55條第三項已說明「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換句話說,副市長跟市長是同進退的,一起來一起走,因此當不涉及市長資格被剝奪或消滅時,市長的班底都還在,因此副市長可以依法遂行代理(同法82條第二項參照)
而地制法地82條第一項,很明確就是指市長的資格已不在,故而無從適用副市長代理之規定。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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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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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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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去職、死亡 |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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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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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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