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償委任之受任人,其處理委任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受任人雖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惟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仍無 直接請求權
(C)委任人與受任人縱未約定報酬,惟如依習慣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D)不論為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委任人與受任人原則上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376), C(41), D(117), E(0) #3311586
統計: A(25), B(376), C(41), D(117), E(0) #3311586
詳解 (共 3 筆)
#6309030
關於委任的敘述,(B)選項錯誤。
選項解析
- (A) 正確:有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之處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此為民法上之注意義務。
- (B) 錯誤:受任人雖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但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非無直接請求權。
- (C) 正確:委任契約不以約定報酬為必要,如依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 (D) 正確:委任契約之終止,不論為有償或無償,原則上雙方均得隨時終止之,但不得於有利於委任人之時期終止。
理由說明
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第三人之必要,而委任人對第三人之選任,或於第三人受任事務之指示,有同意權者,委任人對於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因此,(B)選項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指的是民法上的一種注意義務標準。
意義
民法上,當事人對於自己事務之處理,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則是指:
- 客觀標準:並非以行為人自身之知識、能力為標準,而是以一般社會上,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信之人之客觀標準來衡量。
- 抽象標準:此標準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會因個案之具體情況(例如:交易之種類、標的物之性質、當事人之身分等)而有所不同。
法律效果
-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法律效果:
- 債務不履行:例如,受任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害,則構成債務不履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侵權行為:例如,保管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保管物毀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例子
- 受任人: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例如,受任人應妥善保管委任人交付之文件,並及時向委任人報告事務處理進度。
- 保管人:保管人保管寄託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例如,保管人應將寄託物存放於安全之場所,並避免將其交付予不適當之人。
總結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民法上重要的注意義務標準,旨在確保當事人能以應有之謹慎態度處理事務,並保護相對人之權益。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資訊,歡迎隨時提出詢問。
6
0
#6721965
下列關於委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有償委任之受任人,其處理委任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A) 有償委任之受任人,其處理委任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 受任人雖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惟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仍無 直接請求權
第 539 條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C) 委任人與受任人縱未約定報酬,惟如依習慣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D) 不論為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委任人與受任人原則上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