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一般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B)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C)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 3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價格變動幅度
(D)原供合法營業使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徵收致營業停止所受之損失,依法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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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395), D(19), E(0) #981538

詳解 (共 1 筆)

#121471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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